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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种类之主刑

2024-07-17 18:06:1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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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种类之主刑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本文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关于主刑的种类。

  一、主刑

  (一)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2-3)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4.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

  5.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4.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期限问题:

  (1)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1-6-1)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1.概念: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

  2.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三类人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过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3.死缓制度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

  (5)期限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4.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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